中国有小动物保护法吗?
“小动物保护”是一个伪概念,应该叫“宠物资源(包括其附属品种)的合理开发利用”。 因为所有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中,都明确写了“禁止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
同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也写道: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野外捕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可处没收猎获物价值10%至50%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没收猎获物价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收缴罚款外,应予以没收。” 而“食用家畜”是合法行为。 所以如果真要立法保护什么的话,应该是从“宠物”本身及其相关衍生行业进行立法,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去保护一些已经灭绝(如华南虎)或濒危物种(豹猫)。 至于有人提出对“非法捕杀”进行惩罚性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必须尽可能明确,如果因某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结果就定罪量刑,那么法律就将变得含糊而难以执行。事实上,在现行刑法中,“非法狩猎”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入罪,“非法捕捞”也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才犯罪。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就只能行政处罚了。
同样地,在现行野生动物法中,非法猎捕十只以下野生鸟类就要行政拘留,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也要处以相应罚锾。 当然,对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和打击,并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比如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养殖野生保护动物,取缔所有的野生动物交易场所等。 但这些都不是“为野生动物立法”的理由。 ——毕竟,法律不能苛求人们做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