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养狗场在哪里?
一、对犬只的管理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城市管理文明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犬只的市民逐渐增多,因养犬带来的扰民、伤人、传播狂犬病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市民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和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为了加强犬类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出台了《福州市市区养犬规章》和《福州市区限养犬只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的通告》,对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福州市市区养犬规定》于199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0年延期两年执行,到2002年12月1日止,已超过有效期限,并且随着广大市民养犬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犬只养殖量的增加,以及管理实践的探索和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等,《福州市市区养犬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养犬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重新进行修订。同时,国务院第467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因此,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授权规定,市人民政府有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关于养犬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对一些养犬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以政府规章形式加以规范和解决,促进文明养犬,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故此,修订原《福州市市区养犬规定》非常必要。
三、《福州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犬只包括宠物犬、观赏犬和辅助、护院犬等。”因此,不论从《办法》的适用范围还是适用对象,原《福州市市区养犬规定》中关于“实行养犬分区域管理”的规定在《办法》中已经不再适用。
四、《福州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准养犬只”是指体重25公斤以下,体长(站立时从头顶至尾部)80厘米以下的观赏犬和宠物犬。因辅助、护院犬的特殊需要,养犬人确需饲养本条第一款规定体长、体重之外犬只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市民在五城区内需饲养犬只的,允许饲养犬只的体长及体重应符合《福州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福州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品种”系指:藏獒、比特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日本杜鹃、中华田园犬(杀狗)等高大犬种(品种)列入烈性犬、攻击性犬品种。该条款中规定的“禁养犬只”既包括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品种,也包括禁养体重25公斤以上,体长(站立时从头顶至尾部)80厘米以上的犬只,但因辅助、护院等特殊需要,确需饲养该款规定的禁养犬种和犬只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审批。
六、鉴于犬类属于动物,属传染病的源头,为了加强对城区犬类的免疫预防管理,保障人畜安全,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依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将犬只送往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免疫接种,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病的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因此,为了防止犬类狂犬病等人畜重大疫病的传播流行,保障人畜健康安全,按照国务院《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人畜同步防的原则,做好与人间相关的兽医